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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毒性浸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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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家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2、按照HJ/T 299 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表1 中所列的浓度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被修改)第七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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